上海科创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教务处发布时间:2023-10-09浏览次数:2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教育公平的公信力。依据教育部 201724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的体制机制,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二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以旷课处理,超过二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病、参军或创业,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后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和期限如下:

(一)因病并具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不宜继续学校学习,但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因参军并有征兵入伍证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三)因创业,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按要求报小组名单,制定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方案,实行工作人员一人复查、一人审核并签字确认的工作机制,有序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和证明材料的复查工作。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一个月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按照学籍电子注册有关要求,依照审定的新生学籍注册名单,明确专人及时登录相关学籍网站完成新生电子注册,并确保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完整、真实、准确。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或超过暂缓期限)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年限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三年制专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3年,并以此制订培养计划,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在 3-5 年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即可准予毕业。毕业时不论其在校学习年限的长短,均按3年计算学制。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对军训、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等难于采用百分制的采用五级制记分。单独设置的实训课按一门课程要求进行独立考核。课程考核成绩结合平时成绩和实践技能成绩综合评定,凡有实验、实训的课程,如实验、实训不及格,该课程不能定为及格。

第十条 一般课程以总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最终成绩。总评成绩按学期末考核成绩与教学过程的各类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综合评定。总评成绩合格,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的成绩按学期如实记载,对补考、重修所获得的成绩进行标注,并录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开具学籍证明和学籍卡时如实填写。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十二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按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结合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活动锻炼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符合招生条件,由于身体条件不适宜参加体育课学习者,每学期初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相关证明后,报教务处批准,可免修该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的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的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假证明,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持有关证明,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后的考试原则上与同次考核的补考同时进行,按正常考核评定成绩,但考核不合格的本次考核不再安排补考。

凡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备注作弊等,取消该次补考机会,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四章 补考、重修、留级、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以“及格”、“不及格”记载。学校开设的校公选课若考核不合格,不能进行补考,只能进行重修。考试违纪、作弊、旷考、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不能申请重修;课程重修考试不及格不可参加补考。

第十八条 课程重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是参加补考后仍有13门不及格的必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程和因缺课、缺考或舞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二)每学期学生根据学校下发的重修通知书,按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课程的重修。

(三)课程重修后,经考核合格,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标识“重修”。

(四)同一门重修课程限定二次。若第二次重修仍不合格,将不予毕业,准予参加一次换证补考。

(五)无法随班重修和考试的,学校在毕业前再安排一次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每学年经考试及一次补考后仍有4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给予留级或退学处理。学生接受留级,将进入下一年级重新学习。若第一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留级门数规定时,第二学期课程经补考后仅有1门课程不及格,可以申请对第一学期补考未及格的课程再补考一次,但取消该课程毕业前的补考机会。凡不接受留级的,将一律做退学处理。

留级的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及以上水平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允许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学生留级在最长学习期限参考本细则第七条,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条 学生可在开学后四周内对本学期开设的课程进行课程免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课程免修由二级学院、开课部门、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可申请课程免修,免修课程记分注明“免修”字样。课程免修条件如下:

退伍复员学生可按相关规定,军事训练、军事理论、体育、岗位实习进行免修申请,成绩以良好及以上记录。

获准免修的课程学生不需进行学习即可得到相应学分,未获准免修前学生必须按课程规定进行学习,随意旷课者取消免修资格。

一学年内连续开两学期的课程,以两门课计,特殊原因跨学期开课的除外(下同),单独设置的实训课按一门课程计。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校录取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酌情予以优先考虑。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由本人申请和由所在二级学院(专业)推荐,并经转入二级学院(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二级学院(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定某种特殊原因,若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符合转专业的条件: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所学课程有补考科目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的;

(四)申请转入的专业招生名额已满的;

(五)学生的入学分数低于所转入专业的同一招生类别最低录取分数的;

(六)转出人数已超过本专业人数10%的。若申请转出人数超过10%,则按第一学期平均成绩排序择优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本级学院范围内转(专业),须由学生本

人提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二级学院(专业)主任推荐,拟转入二级学院(专业)组织考核,审核同意后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必须补修该专业按教学计划已经开设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需经转出校和转入校同意,并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符合转学条件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和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完成学业最长年限参考细则第二章。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应征入伍、创业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以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限。休学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办理,休学以一年为期。

第二十七条 办理休学,须由休学者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

(一)学生由于生病原因,须有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提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有入伍通知单。

(三)创业者须有创业相关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而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疾病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休学手续办理流程:

(一)由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

(二)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三)休学申请审批同意后,学生凭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休学期间,学生须对自己身心成长负责,家长应做好学生的心理、安全教育等。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的申请,复学须提交复学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检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后,逾期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者,学校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二)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本学年经考试及一次补考后仍有7门或7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三)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因创业、入伍原因可适当延长;

(四)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经相关专业机构认定,学生行为对他人的健康或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交本人。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经本人申请,学院可以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材料。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两年内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201791日起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申请一次参加补考或补做毕业设计,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可选择任意一个学期于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核。补考及格或补做毕业设计通过后,由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发给毕业证书(同时收回结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一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做好学籍档案收集整理、检查核对、鉴别归档、保管使用、转送移交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必要时,需到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学校审查后,上报市教委主管部门更改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毕业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在学校期间原具有学籍的毕业生,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五年一贯制专科后两年及普通三年制专科,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无专门规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细则自 202391日起实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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